上周的一天清早,一个小伙子走进滨江西兴派出所报案,说被人非礼了。
# G6 A& E3 l6 t3 N6 F$ v 小伙姓邵,23岁,家在云南,这次来杭州,一是旅游,二是回来看看:“我大学是在下沙读的,刚毕业还没两年。这次来,就借住在从前认识的一个学长家里。” 接待他的许杰警官示意他继续说,邵顿了顿,神态有些忸怩。他说,自己和这个学长同在计算机系,曾是恋人,但是毕业后就已经分手了。这次来杭州,他本来只想像拜访老朋友一样去看看他的。 “我到了他家,他拿了杯牛奶给我喝,喝完之后我就晕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小邵说,自己昏睡到第二天早晨,浑身无力,还发现自己遭到了侵害。受药力影响,他第二天一整天都没完全清醒过来,直到第三天一早,彻底清醒了,才趁学长不在逃出来报案。 逃出来之前,他也在学长家翻找过证据,结果在对方的冰箱里找到了好几瓶迷药。许警官仔细看了看,这些“迷药”都是液体,包装简陋,外包装上印有“猎艳”、“弥漫之夜”等字样,一看就不是什么正规产品。 经过鉴定,这几瓶“迷药”里确实含有安定的成分,掺在食物、饮料中,很可能导致昏迷。 民警根据小邵提供的线索,赶到他的学长家里,将其抓获。 小邵的学长姓马,27岁,河南人,现在杭州市区一家IT公司供职。 许警官查了马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这种药是他向一个微商购买的。交易时,卖家明确告知马,这个东西服用后很容易就让人不省人事,一定要谨慎使用。 而马明知此药的实际功效,仍给小邵服用,显然不存在对方自愿一说了。 面对民警出示的证据,马无话可说。经过讯问,他最终承认自己蓄意用药迷倒小邵,并对他实施了不轨行为的犯罪事实。 目前,马已被滨江警方依法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男性遭到侵犯,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签约律师马晓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刑事。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受侵犯的是男性,双方是学长学弟关系,学长利用学弟来杭看望自己之便,在饮品中投下迷药,将其侵犯。 如果受侵犯的客体是女性,则可能会涉嫌强奸罪,而本案中受害者是男性,则不能以强奸罪定罪,而可能涉嫌猥亵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在这里,“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受害者作为男性,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男性如果遭受侵犯,应当注意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4 i2 }* O& B$ 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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