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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租客伪造房产证卖掉了房子 新"房东"不愿退房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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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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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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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10-24 10:30: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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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10月23日讯(记者 施宇翔 实习生 刘思放 通讯员 萧法)萧山人陈先生最近比较烦。他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租给租客,没想到租客使诈,假办一张房产证把房子卖掉了。
      接手这套房产的老陈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后,不肯腾退房屋,住了一年多。无奈,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老陈告上了法庭。
      两位“房东”都被一个女人骗了
      萧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这起离奇的案件进行了一审。
      今天的庭审,除了原告陈先生和闻讯而来的各家媒体,被告老陈并没有出现,法庭宣布被告缺席审判。
      萧山人陈先生今年49岁,他和妻子都是下岗人员,在萧山商业城做了点小生意。
      2004年,陈先生拼拼凑凑花了20余万元,在萧山广宁小区购买了一处75平米的安居房。2006年9月,为了自家的孩子上学方便,陈先生一家在孩子学校边上租了一套房子,然后把广宁小区的这套房子用来出租。
      郭丁华成了陈先生那套房子的租客。当时她在萧山某保险公司上班,陈先生和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
      1年后,郭丁华提出续租,因为其按时交纳房租,陈先生并没有再和她签订新的协议,仍按原来的协议履行。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3月份,租期到了,郭丁华突然失踪了,陈先生多次打电话、去她所在的公司,均没找到人。
      当年5月17日,陈先生写了封信给郭丁华,塞在她所租房子的门底下,通知其一个星期内如果没有答复,就要收回房屋。
    涉案房屋门把手上还插着告票
      这封信并没有等来郭丁华,却来了另外一个人,老陈。
      老陈说,他现在就住在郭丁华租住的地方,房子是郭卖给他的,他有房产证。
      听到这里陈先生就懵了,自己的房子什么时候被人卖掉了?对方还有房产证!
      第二天,陈先生去萧山新街派出所报了案,做了笔录,并向警方递交了广宁小区房屋的产权证和相关证件。
      老陈持有的房产证,持有人名字为郭丁华。经警方对比,发现这本房产证是假的。也就是说,郭丁华办了假房产证,把房子“卖”给了他。
      后来,陈先生才知道,之所以郭丁华没有续交房租,是因为她“出事”了。
      郭丁华因以代为购买信托产品、商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商品房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陈先生的房产证是真的
      受骗后被告不肯退房 缺席庭审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也该水落石出了,郭丁华从中作梗,假办房产证把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了老陈,老陈也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
      不过陈先生称,老陈明明知道自己被骗了,房子也不是他的,却不肯搬离陈先生的住处,而且还给房子动了“手术”。
      陈先生在庭上称,老陈“购”得房屋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拆了两堵墙,把两个房间变成了一个客厅,还刷了墙、吊了顶。
      从去年5月份开始,陈先生一直和老陈进行沟通,去人、去信、去电,老陈并没有要搬走的意思。
      “他告诉我自己装修了花了不少钱,买这个房子钱也被骗了,自己也是受害者。”陈先生告诉记者。
      到了后来,老陈索性不接电话也不理陈先生,出于无奈,他才把老陈告上了法庭。
      在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老陈腾退房屋,还有补偿自己18个月来的居住费一共36000元(按2000月一月算),另外,陈先生还要求老陈将装修后的房子恢复原状。
      庭后,本网记者来到了陈先生所购的广宁小区29幢的房屋,据悉,去年5月后,老陈一直住在那里。
      然而,大门紧闭,门把手上还有一张法院的传票别在那里。
      周围邻居称,已经好久没有见到过老陈了。
      萧山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律师:二手房买卖要走正规程序 切莫贪小
      其实,该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也源于老陈一个“贪小”的心理。
      据法院查明,郭丁华在2007年用假证把房子“卖”给了老陈,当时的价格为14万,14万购买一处75平米的房子,即使是在2007年也远低于市价。
      另外,该处房产为安居房,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交易买卖。在2007年时,该房产还未到5年之限,这也许也是老陈没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的一个原因。
      老陈仅凭对方一张“房产证”就把购房款支付给了对方,造成了自己受骗。
      对于这个问题,本网记者咨询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凌斌,凌斌称,该起案件中,老陈犯了三个错误。一是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没有核实对方对房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三是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凌律师称,市民在购买二手房屋的过程中一定要看清这些问题,按照正规的渠道、步骤去办,切莫有贪小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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