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20-5-6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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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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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一拆迁户24日被执行司法强拆* F4 i; L/ u e K v
一户不配合拆迁 其他拆迁户5年无法回迁安置 8 ^* F* M( o+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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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6时50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位于五常街道永福社区22号的拆迁户杨某宣布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并交予政府组织实施。8时50分,4台大型挖掘机进场,对杨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也是我区实施的首例司法强拆先予执行的案件。& Z. s: C, J5 Z3 ^6 a: b7 [$ D2 b$ \
( Q, h& ` F! K7 ~% _/ C5 w3 j3 y杨某的房屋地处五常街道福鼎家园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区块。福鼎家园项目于2009年列入我区重大民生工程之一,主要用于回迁安置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范围内涉及永福社区的650余户拆迁户,项目用地约204亩,总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并于2010年正式开工建设。但由于杨某一直来不配合拆迁,已严重影响了“福鼎家园”的建设进度,导致重大民生工程无法实施、650余户拆迁户的回迁时间被无限推迟,最长的在外过渡已达5年之久,引起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强烈不满。* S/ B: a- h7 F, N4 d7 i
自福鼎家园项目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以来,五常街道工作人员先后数十次与杨某进行沟通协商,但杨某提出的补偿金额及安置要求,远远超出现有法律政策规定, 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8月6日,五常街道办事处依法向杭州市国土局余杭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区国土分局于当年9月19日召开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并于11月20日向杨某送达了《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要求杨某在11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杨某逾期仍拒绝签约。对此,区国土分局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裁决,要求杨某在收到场裁决书起15日内完成搬迁。杨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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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6 ~* J% ^) U. s% \4 f$ K/ l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福鼎家园项目属余杭区重大民生工程,拆迁户杨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广大回迁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杭州未来科技城众多重点工程的推进。根据区国土分局提起的司法强拆先予执行的申请,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对杨某的房屋执行强制腾退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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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宣布先予执行裁定书后,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公证员对杨某房屋评估及室内物品进行清点腾空证据保全公证。尽管杨某最终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司法强拆程序照常执行。为妥善安排杨某家庭生活,五常街道办事处已为其准备了临时过渡用房,并按规定向公证处提存了拆迁补偿预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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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拆现场,五常街道组织了村(社区)干部、人大代表进行观摩、监督。闲林街道负责人带领相关村(社区)的干部群众也到场观摩了这次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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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n# c A" o' 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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