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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今起开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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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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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8 11:0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26日公布房地产调控“新国八条”后,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靴子”27日正式落地。上海、重庆27日晚分别宣布自28日起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J* k8 u2 M0 h# i& r3 @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27日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 [& G% ~/ D" P$ b! k  黄奇帆表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 均价3倍 以下 的住 房,税 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2 ^7 p8 A* _/ O  |3 S  和“重庆版”房产税略有不同,上海的方案针对新增一般房地产,而且按照人均面积考虑起征点。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 暂按 应税 住房 市场 交易 价格 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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